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應予立案追訴。但是,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 "生產":
(壹)合成、提煉、提取、儲存、加工煉制藥品的原料的;
(二)在用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作成品的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配制、加工的。料、混合、配制、儲存、包裝;
(c) 印刷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