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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典對取樣量的規定

法律分析:1、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鑒定用樣品的原則

(1)藥材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

(2)100~1000件,按5%取樣;

(3)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

(4)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5)貴重藥材,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2、破碎或粉末裝藥材的取樣

每壹包件的取樣量壹般按下列規定:

(1)壹般藥材100~500g;

(2)粉末狀藥材25g;

(3)貴重藥材5~10g;

(4)個大的藥材,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試品。

3、中藥鑒定中平均樣品的量壹般不得少於實驗所需用量的3倍,留樣的保存期至少壹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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