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必要性原則。申請備案采購的藥品應為臨床(略)基本藥物。省級藥品采購(略)品種能滿足臨床需要的,原則上不允許備案采購。
“誰備案,誰采購”的原則。醫療衛生機構是備案藥品的主要購買者。已經批準備案的品種,僅供申請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購買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