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無法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提請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