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已有患者使用手冊,否則醫師應向患者、家屬或看護者提供書面指導或咨詢,以使其了解應用依據。
2、醫師開具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寫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疾病診斷,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醫生簽名。
3、麻醉藥品處方應分別編號,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
4、醫師不得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
5、處方當日有效,應當在處方右上角註明。
6、醫師必須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