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壹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以在下原則支付。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壹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