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容易造成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2.《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申請註冊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3.《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惡意註冊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