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為5年。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須在有效期滿前壹個月內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未再次註冊的,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
藥監局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藥監人〔2021〕36號)
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註冊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樣式(附件2)並加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章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九條 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逐步縮短註冊工作時限,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註冊變更和延續
第二十條 申請人要求變更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單位的,應當向擬申請執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註冊的決定。
第二十壹條 需要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之日三十日前,向執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延續註冊的,註冊有效期從期滿之日次日起重新計算五年。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變更註冊的,註冊有效期不變;但在有效期滿之日前三十日內申請變更註冊,符合要求的,註冊有效期自舊證期滿之日次日起重新計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