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規定,書面補充資料需在80日內補齊,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的,不予批準。
2、中心對補充資料存在實質性缺陷的,將按不予批準處理,並不予發放第二次補充資料。
3、申請人可主動撤回申請,待完善相關研究後自行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