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以支付下列費用:
1,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門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我購買商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個人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部分,我來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