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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怎麽辦

法律分析: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檢驗的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給有資質的醫學會進行檢驗。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壹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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