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過期藥品(劣藥),消費者(顧客)可以主張銷售商賠償,而且賠償額的倍數是相當大的,顧客可以主張按銷售額的十倍賠償。而且顧客買到過期藥,獲得50倍賠償在國內已有先例。
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
(三)超過有效期的;
……
第九十二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
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註:本條規定雖然是對“消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賠只覺規定,但銷售劣藥性質遠比消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危害嚴重得多,從法理上主張十倍是說得過去的)。
新聞鏈接:
《顧客買到過期藥,獲賠50倍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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