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記錄托運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承運人等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貨物,在外包裝上設置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名稱、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有關註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時,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或者運輸有毒、有傳染性、有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除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運輸企業應當消除專用車輛的危害,確保不會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或者損害。
危險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