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者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應當在境外支付的。
(5)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應當依法由第三方承擔,第三方不支付或者第三方無法確定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