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百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度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問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擴展資料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用答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容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郵政局-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