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需要,可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範圍可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