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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應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要求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配備壹名駐店執業藥師或者壹名以上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應當佩戴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當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審閱醫師處方,在處方上簽字後,按處方正確調配和銷售藥品。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換。有配伍禁忌或配伍過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簽,可以調配、銷售。零售藥店必須保留處方 2 年以上備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規定:零售藥店必須向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購進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並按照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做好采購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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