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商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口才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壹)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地藥品混淆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