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藥品和其他急救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要根據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範圍和品種,由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用藥。
個體診所指的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己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開設個體工商戶從事疾病診斷與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