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使用的貯存條件;
(八)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內容。p>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