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確成本監審責任。根據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權限與定價目錄壹致;對定價權限移交交通運輸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運輸部門價格管理機構行使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範圍明確。成本監審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在制定價格時應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查,成本監審和調查的範圍更加明確。
第四,合理確定階段性成本監審周期。為適應動態價格監管的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中定期監審周期的設置進行了修訂,將定周期制改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操作方便、實用,更能體現價格改革監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