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批發和零售的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3.種子生產企業在特定的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和銷售種子;
4.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
5.壹些新鮮的肉和蛋制品;
6.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銷售畜禽。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和動物飼料、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附註所列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的農產品,以及該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仍屬於稅法註釋所列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