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在廣東省內註冊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等,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體項目申報指南另有要求的,須遵照執行。(二)項目申報資料。申報人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按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材料,申報項目時必須同時提交相關附件,未按要求提交的視為未通過形式審查。(三)申報單位不得重復申報同壹項目內容或多次申報專項資金。(四)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負責。申報單位有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的,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違規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