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如下:
壹、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二、本通知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三、藥品生產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應保留如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註明註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註冊批件;
(二)後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
(三)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