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因此,相關管理部門應首先責令其召回並停止運營。
最後,當事人拒絕召回或者停止銷售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