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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過期商品買單符合勞動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以及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除外。此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品過期不是勞動者本人造成的,而是企業保管不善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單位要求員工賠償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等法律規定。以上建議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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