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者和機構要求申辦者來源證明、檢驗報告以及標明實驗專用的包裝和標簽。
2.研究者和機構要求申辦者提供倫理委員會認可的試驗方案和實驗藥品,才能執行下壹步實驗。
3.要求申辦者提供的實驗藥品與對照藥品或安慰劑在外形、包裝、氣味、標簽和其他特征上均應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