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
2.2最高劑量
使用時允許的食品添加劑最大用量。
2.3最大殘留
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量。
2.4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劑、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溶劑萃取、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A.1表A.1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允許品種、適用範圍、最大用量或殘留量。
A.2將表A.1中所列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顏色的著色劑、防腐劑和抗氧化劑)壹起使用時,其各自用量之和不得超過1。
A.3表A.2規定了可根據生產需要在各種食品中適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A.4表A.3規定了不包括在表A.2中的食品類別,當在這些食品類別中使用添加劑時,應符合表A.1的規定。同時,這些食品類別不得使用表A.1中規定的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A.5表A.1和A.2不包括食品工業中作為加工助劑使用的食品香料、膠基糖中的基本物質和食品添加劑的相關規定。
A.6上表中“功能”壹欄是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