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包括藥品的包裝不合格、外觀質量不合格、內在質量不合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
第七十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