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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對醫保患者進行核實,醫保(社保)卡、身份證與本人壹致。2、定期隨訪核對患者身份,並有記錄。3、嚴格執行已公布的各項收費標準。4、社保卡由患者自行攜帶,不得交放門診管理。5、建立會診和報告制度,符合轉上級醫院收治的病人應及時轉院。6、如有冒用患者名義開藥、檢查和自行或他人治療的,將給予處罰,並在門診開具處方。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名義自行或他人開藥、檢查和治療的,經調查核實後將予以處罰,並取消醫保處方權。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辦法,按照中西醫結合、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相結合,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向參保人員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信息。管理體制,以中西醫並重、社區專科醫療機構與綜合醫療機構相結合、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為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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