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元,壹級醫療機構;
2.400元,二級醫療機構;
3、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
4.參保人員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參保人員住院時,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要求降低或免除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壹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起付線90%以上;
2、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80%;
3、三級定點醫療機構1000元起付線以上63%;
4、非定點醫療機構1000元起付線48%以上。醫保報銷所需材料:
1,體檢申請表復印件;
2.藥店正規發票(發票列有所購藥品明細)或定點醫院門診收據;
3.患者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4.我的銀行卡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