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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慢性病用藥政策

吉林省慢性病門診報銷規定為:1。慢性病起付標準:300元;2.慢性病報銷比例:按低檔標準支付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50%;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按高等級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為60%;3.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和組織器官移植後門診治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線。按低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70%,按高檔標準繳費的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8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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