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規定了文件的格式,發布的要求等等,還有記錄的格式與所要求的保留年限,以及記錄修改的方式。
GMP就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tices,可翻譯為良好的生產規範,其核心是:好的產品質量靠的是良好的生產管理而不是檢驗。它的主要內容是對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要求,比如在人員,衛生,廠房,設備方面的要求。
它的產生是經歷了血的教訓。最早的時候,藥品生產不需要任何限制。
1934年美國田納西壹個大夫自行配制制劑導致100多人死亡,300多人急性腎衰竭;50年代,德國壹家藥廠生產的反應停導致上萬個畸形兒出生,影響了28個國家和地區(基本都是發達地區)。當時日本有部電影叫做《典子》講的就是壹個畸形女孩悲慘的壹生。這些都由於法規的不健全。在出現註射劑後,患者給藥後發熱死亡也不是少數。在這樣的環境下,產生了GMP,它要求制藥企業必須達到壹定的硬件和管理要求,否則將不能保證藥品的質量。
60年代,發達國家陸續推出自己的GMP。我國在80年代開始采各國之長,並在98年頒發了第壹個有法律效力的GMP。同時國家要求在2004年前所有制藥企業必須通過GMP,否則將取消生產許可。
目前世界上公認的幾個GMP是WHO發布的版本,FDA的版本,歐盟版本以及ICH Q7,我國GMP在2010年進行了修訂,其要求比98版大大提高,幾乎等同歐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