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建築企業在壹定期限內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稱的企業為關聯企業,使用關聯企業名稱的相應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為關聯人。
關聯人與關聯企業之間“從屬關系”的效力;
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關聯關系的糾紛時,壹般認為關聯人與關聯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