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內的西藥和中成藥,所發生的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
使用甲類藥品所發生的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個人現金自付10%的費用,其余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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