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條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如果經營需要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盡量避免出現促銷等字樣。藥品不允許買贈。紅線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