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藥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它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假藥(Bogus
Drug)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