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絡銷售藥品需要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且不能在網絡上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藥品。
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擴展資料: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四十二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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