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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五年內上市藥品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範圍是

自首次允許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進口藥品的所有不良反應;5年後,報告新的嚴重不良反應。

對於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自獲悉之日起30日內,填寫《境外發生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提供原始報表及相關資料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日內提交。

擴展數據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不完全負責。新修訂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進壹步強化了企業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中的責任,要求設立專職部門和專職人員,完善藥品不良反應內部報告制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履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職責,真正認識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重要性,加強產品安全性分析研究,提高產品質量,完善說明書,自覺承擔起藥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公眾用藥安全。

百度百科-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報告

百度百科-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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