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涉及假冒的責任人和企業(或單位)進行罰款,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數額和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3、追查藥品來源,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4.如果沒有票據,可以參照市面上同名稱或同品種的藥品價格來確定案值。
法律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票據等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