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
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