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所形成的價格,是醫藥企業向省(區、市)內所有參加藥品集中采購醫療機構的供應價格。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有利於集中省內專家的集體智慧,選購優質藥品,保證用藥安全;有利於節約政府部門、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有利於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效益,降低采購價格。
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要合理劃分省、市(地)、縣管理事權。省級負責集中采購的組織和實施,市(地)、縣級負責本級集中采購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