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明確,各省級食藥監管部門負責建立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信息平臺,醫療機構應通過所在地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備案信息平臺填報完整備案資料,平臺自動公開制劑名稱、醫療機構名稱、備案號等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的基本信息,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中的內控制劑標準、處方、輔料、工藝參數等資料不予公開。醫療機構配制傳統中藥制劑應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不具資質者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配制,但須同時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