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執業資格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營業場所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執業資格;
2、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3、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企業營業場所面積每超出開辦標準150平方米,需增加壹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4、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5、企業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6、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以及營業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