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篇幅有限只能大概解釋如下:新中國成立以後中華人民***和國第壹部《藥品管理法》於1985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以往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違法者的處罰條款,致使壹些制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中華人民***和國第壹部《藥品管理法》加強了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和處罰條款,但沒有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必須標明生產批號、有效期。之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藥品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等方面出現大量新的情況和問題,為了更好地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於2001年2月28日對《藥品管理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於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在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該有效期的;(二)不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
那麽針對妳上面的題目對照《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那道題目的A.B.C選項全錯,正確的答案是:沒有規定或標明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