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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批準文號

法律分析:進口藥品註冊證是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以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從而批準進口,並發給進口藥品的註冊證書。

藥品批準文號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特定生產企業按法定標準、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對某壹藥品的法律認可憑證,每壹個生產企業的每壹個品種都有壹個特定的批準文號。

法律依據:衛生部《關於換發〈進口藥品註冊證〉的規定》

第二條 換發《進口藥品註冊證》必須由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自願向衛生部藥政管理局申請,並須在原註冊證失效前6個月提出。

第三條 申請換發《進口藥品註冊證》需填寫申請表壹式兩份,並報送以下資料:

1.生產國衛生當局批準該藥品生產和銷售的文件;

2.該藥品的使用說明書;

3.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後,該產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若有修改的,應報送新的質量標準。

以上資料均需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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