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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有什麽處罰權力

法律主觀:

按規定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壹)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 生產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生產經營單位被 責令限期改正 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安監局行政處罰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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