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中摘錄了壹段:
本案審理中,被告和原告均承認未造成人身傷害,對是否支持原告“十倍賠償”的請求意見不壹。第壹種意見認為,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合格的食品,無論是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都可以請求十倍賠償。第二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1款規定了賠償責任,第2款規定了懲罰性責任。兩個條款是互補的,即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否則不應支持。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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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可以和“打假人”協商降低賠償,比如賠八千。
妳的籌碼是,如果他要求太多,妳可以說讓他去法院起訴,然後妳通知媒體到場,公開曝光此事。
我覺得,曝光之後,他這壹行吃“假飯”也不容易,他(她)也有點緊張。
不知道妳的經濟狀況和心理承受能力。具體談判賠償多少?還是不能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妳的好朋友討論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