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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藥品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 凡接近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 2、 有效期藥品的貯存,應有明顯標記《有效藥品壹覽表》,效期不滿三個月的藥品應及時與臨床科醫生聯系使用或醫藥公司更換。 3、 發藥,使用效期藥品,要堅持近期先出,的原則。超過效期的藥品應及時報損處理。 4、 報損藥品銷毀時必須在相關領導帶頭下至少5人簽字見證銷毀全過程。 5、 若因玩忽職守,造成藥品過期、黴爛、變質,追究保管員責任。 6、 凡藥品失效、黴變、昆蟲咬。除及時向領導匯報外,應查明原因,再填寫報損單。經領導批準後,方可報損。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者,負責人要酌情按比例賠償。 7、 報損院領導批準後,必須交藥品會計辦理壹切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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