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商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